刑事律师如何为犯罪的学生辩护
律师提示:
每个人涉及刑事犯罪都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学生也不例外。但学生又有其特殊性,学生受到惩罚后要继续学业,就必须保留学籍。而要保留学籍,就必须无罪或不起诉,因此,律师在为学生辩护时就要付出比一般刑事案件更多的努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以上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学生的规定,但是对于大学生刑事犯罪缓刑的,国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学校由其本校的规章制度决定处理。
案例概况:
郑某某系某大学大二学生,在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施某熟睡之际,将施某正在充电的苹果手机一部窃取,价值3549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家属找到辩护律师,提出郑某某家庭困难,好不容易考上大学,希望能保留其大学学籍,但如果郑某一旦被判刑,就不可能保留学籍,要保留大学学籍,就必须无罪或不起诉,因此本案要想获得家属所期望的结果,难度较大。
律师意见:
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
1盗窃价值不大。郑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3549元,虽然数额较大,但超出定罪起刑点3000元标准,总体危害不大,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应处以较轻的刑罚。
2本案属于盗窃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本案正符合这种情况。郑某某在起身后尚未离开现场时就被胡某抓住,因而郑某某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其对他人财物的有效控制。所以,郑某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本案已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施某找回了自己的手机,并出具了谅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郑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
1郑某某行窃前自己的手机被盗,作案后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过,表明其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都不大。
2郑某某系在校学生,属初犯、偶犯,极有挽救必要。依据郑某所在大学出具的证明,郑某某在案发前学习认真,同学关系良好,且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金额较小,又属未遂,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也已谅解,社会危害性小,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最终,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学校也保留了郑某某的学籍。
本来一个可以起诉的案件,在辩护人的辩护策略影响下,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可见,辩护要讲究策略,找准辩护点才能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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