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律师申请会见,北京公安使用执法记录仪

 [日期:2016-07-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律师申请会见,北京公安使用执法记录仪

 律师申请会见,北京公安使用执法记录仪

 

    20167月初,我去北京市公安局某预审大队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接待人员看了我的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然后拿出执法记录仪进行拍摄。以前申请会见过多次,但接待人员拍摄还是第一次。看来《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已经实施。

   回到律师事务所以后,我查了上述规定,发现律师申请会见并不在规定强制使用记录仪范围之内。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我明白了,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这样做有两方面好处:一方面规范了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活动,另一方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当发生争议时,做到有据可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