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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持枪反抗的情节不应认定

 [日期:2016-07-2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6
核心提示:被告人持枪反抗的情节不应认定

 被告人持枪反抗的情节不应认定

    

    2016722日,我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运输毒品案,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持枪反抗,我当即反驳。理由如下:

第一、到案经过中称“在抓捕工作中,该人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该两份到案经过虽由两名办案警察分别签名,但内容完全一致,格式化,不符合警察作证的客观性。人的陈述不可能完全一致。

 第二、抓捕警官证言同到案经过表述不一致,并没有证实李某某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警官刘XX证言中称:在抓捕这名男子时,他正坐在副驾驶位置,这名男子在民警抓捕完成时,左手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但被民警及时夺走了。也即是说,刘XX证实的是民警抓捕完成时,李某某才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抓捕已经完成,又何来反抗?

综上,辩护人认为,到案经过与证人刘新华证实内容不符,不应认定李某某有抗拒抓捕甚至持枪反抗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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