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持枪反抗的情节不应认定
被告人持枪反抗的情节不应认定
2016年7月22日,我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运输毒品案,公诉人指控我的当事人持枪反抗,我当即反驳。理由如下:
第一、到案经过中称“在抓捕工作中,该人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该两份到案经过虽由两名办案警察分别签名,但内容完全一致,格式化,不符合警察作证的客观性。人的陈述不可能完全一致。
第二、抓捕警官证言同到案经过表述不一致,并没有证实李某某抗拒抓捕,企图持枪反抗。警官刘XX证言中称:在抓捕这名男子时,他正坐在副驾驶位置,这名男子在民警抓捕完成时,左手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但被民警及时夺走了。也即是说,刘XX证实的是民警抓捕完成时,李某某才从身后掏出了一把枪。抓捕已经完成,又何来反抗?
综上,辩护人认为,到案经过与证人刘新华证实内容不符,不应认定李某某有抗拒抓捕甚至持枪反抗情节。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