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为运输毒品案案被告人辩护(五)
我为运输毒品案案被告人辩护(五)
-----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6年7月22日,我代理的李某某运输毒品案开庭审理,当庭发表了如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指控李某某涉案毒品数量509克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本案指控李某某涉案京公司鉴(毒品)字【2015】第FYA1506301-2015DP2849号毒品检验报告,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被告人李某某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四、李某某为了少量佣金实施犯罪,犯罪情节一般;
五、本案存在控制下交付且有特情介入,参照《刑事审判参考》典型案例,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疑似枪支,并非武装掩护运输毒品,不需要加重处罚;
七、本案毒品并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律并未当庭宣判,公诉人的量刑意见为运输毒品五十克以上的,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被告人有持枪反抗情节、受雇佣运输毒品情节,请法庭依法判决。
我的主要观点是虽然本案只有一个被告人,但客观证据表明被告人系从犯,作用较小,应当在1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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