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毒品并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毒品并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8号认为被告人宋友国明知是毒品,仍利用交通工具予以非法运输,数量达204.4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不排除为他人运输的可能性等,可酌情对宋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宋友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所代理的运输毒品案中,500多克毒品也未流向社会,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大大减小了社会危害性。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已被公安机关有效控制,毒品没有流向社会的,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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