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质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证据
案例
我曾办理过一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即犯罪嫌疑人叶某等人制作死猪肉两万斤销售到外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键证据有两个,第一个是鉴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的鉴定意见,第二个是“两万斤”的称重笔录。第一个关键证据被我们在侦查阶段否定,办案机关把罪名改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个关键证据被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但担心侦查机关可以重新称重补正,直到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我们才提出意见——“两万斤”死猪肉没有称重是如何出来的?涉案死猪肉“两万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显然是人为制造出来的。
法律依据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指:(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代理结果
辩护人提出XX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等辩护观点,一审法院仅仅做出一年半有期徒刑的判罚,当事人也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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