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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期间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日期:2016-07-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纪委期间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纪委期间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应用刑法确定被追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所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活动。因此,纪委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纪委调查取得的材料不作为证据使用,纪委调查情况也不属于刑事审判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在第5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那么,纪委移送的材料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实践中,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和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将查处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理由是在19932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合署后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功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辩护人认为,纪委与行政监察机关虽然一套机构、两个名称,但纪委查处党员贪污贿赂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履行的是纪律检查职能,而不是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因此,纪委不能以行政监察机关的名义移送党员职务犯罪案件。

因此,纪委期间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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