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如何认定
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如何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除了必须具备“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这一形式要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这一实质要件。因此,正确理解“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受委派人员本质上往往存在两种身份的融合,即公务工作人员身份和公司管理人员身份,身份的融合也随之导致工作性质的融合,换言之,受委派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不仅要从事最本质的公务性工作,也要从事一般的事务性工作。
因此,两种身份的融合导致很难区分是公务性工作还是一般事务性工作。基于此,在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中,《意见》虽然确定了两个标准,即:(1)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2)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但在实际案件的认定中,真正起作用的是前者,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这样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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