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基本参照上述文件,持认可意见,
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财物”进行定义,也没有区分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根据通说,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包含了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罪和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七”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基本参照上述文件,持认可意见,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