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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抬高采购价格并要求供应商账外给予“回扣”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期:2016-07-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抬高采购价格并要求供应商账外给予“回扣”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抬高采购价格并要求供应商账外给予“回扣”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

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抬高采购价格并要求供应商账外给予“回扣”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履职过程中单纯不作为而收受“好处费”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
   2009年底至2011年6月,钱某在某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负责与供应商谈判采购业务并拟定采购价格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应某在商定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再抬高采购价要求供应商按高价签订合同,并要求公司在多支付采购资金至供应商后,再由供应商扣除因虚高采购款产生的税费,将余款以“回扣”方式通过现金、转账到个人账户的形式返给钱某。钱某以此方式得款76万余元。

律师分析
   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提出了职务侵占罪的整体定性意见,并认为应某属从犯,属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检察机关以此罪名仅对钱某起诉(对应某以情节轻微不起诉),获得了法院生效判决支持。

本案中,表面上是应某在供销业务中给予某公司的钱某商业“回扣”,应某采购某公司的产品,实质上是钱某利用采购商的优势地位,要求应某配合,采用抬高采购价的诈骗方式,骗取所在单位某公司的钱款,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扩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将此类案件作为指导案例发布。职务侵占行为限于作为而不包括不作为,对于企业员工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且收受对方“好处费”,造成所在单位财物损失,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年律师经验,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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