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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与贪污罪中的公务有何区别

 [日期:2016-07-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所谓“职务”,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其本质在于对单位财产的控制、支配地位。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与贪污罪中的公务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演变可以看出,“职务”是严格区分于“公务”的。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笔者认为,所谓“职务”,指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其本质在于对单位财产的控制、支配地位。

 另外,对于并非利用从事劳务对财物控制、支配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来窃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如赵某从事劳务性质的收银工作,具有管理、支配账款的职务便利,但其并没有利用此职务便利侵吞账款,而是选择自己不当班又无人之际的窃取手段,尽管客观上也利用了其在履职过程中掌管钥匙的职务之便,但这并非是认定其犯罪行为性质的决定因素。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年律师经验,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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