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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到底是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日期:2016-06-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
核心提示: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本案到底是公共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我最近办理了一个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河北某地的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以受贿罪逮捕。这说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定性产生了分歧。如果认定为是公共财产,则涉嫌贪污罪;如果认定为是个人财产,则涉嫌受贿罪。

     本案的案情是这样的,村主任私自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个人,后土地被征用,个人受到补偿款500多万元。个人为表示感谢给了村主任几十万。案发后,村主任被抓。

    如果说村主任私自发包土地导致承包合同无效,那么,该补偿款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如果承包合同有效,那么,补偿款归个人所有。补偿款的归属取决于承包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失效)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合同有效,土地补偿款归个人所有。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履职时为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虽然村主任收受款项,但系合伙经营土地而得,并非基于履职而得,故被告人村主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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