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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数额之辩

 [日期:2016-06-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有些行为人参与非法集资的时间比较长,可是,其并非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故意,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才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计算其犯罪金额的时间节点就只能是其主观明知之时,而不是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之初。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数额之辩

 

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罪量要素,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犯罪所得数额和犯罪经营数额反映了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刑法以犯罪数额的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

诈骗犯罪通常会涉及三种不同的数额,一是诈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数额,二是受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损失的数额,三是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同时,诈骗罪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因此,行为特征上同时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集资诈骗罪,当被害人的损失数与行为人的占有数不一致时,应当优先以行为人的占有数为定罪、量刑依据,两种结果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参考。

因此,尽量减少对嫌疑人犯罪数额的认定也成为辩护律师的重中之重。犯罪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现实中,有些行为人参与非法集资的时间比较长,可是,其并非一开始就具有犯罪故意,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才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计算其犯罪金额的时间节点就只能是其主观明知之时,而不是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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