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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之辩

 [日期:2016-06-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8
核心提示: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通常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会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轻。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主体之辩

 

一、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自然人犯罪是指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二、 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意义

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同时,通常情况下,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会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轻。因此,如果嫌疑人涉嫌自然人犯罪,辩护律师就可以从谋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等方面入手,主张本案不是自然人犯罪而是单位犯罪,从而减轻嫌疑人的罪责。

    如果将自然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可能不够成犯罪或对其从轻处罚,因此犯罪主体之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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