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罪名之辩

 [日期:2016-06-29]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因此,如果嫌疑人所涉罪名为相对较重的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上行为,经律师审查确实没有上述行为,可以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进而提出嫌疑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罪名之辩

 

非法集资涉嫌的常用罪名有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76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根据刑法第192条之规定,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嫌疑人所涉罪名为相对较重的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具有以上行为,经律师审查确实没有上述行为,可以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进而提出嫌疑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改变罪名,由重罪改为轻罪,也不失为辩称策略之一。

链接 :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迄今为止,仍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或者还加上一类违警罪。我国刑法没有明文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是完全可能的。区分重罪与轻罪一般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一般主张,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