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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举是犯罪吗

 [日期:2016-06-2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9
核心提示:从客观要件看,在盗窃犯具体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行为人按照事先“心照不宣”的意思联络,采取了放任不管的不作为方式配合盗窃犯盗窃作案,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犯罪分子积极实施盗窃的行为共同构成了盗窃犯罪的客观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亦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知情不举是犯罪吗

 

    最近,我遇到一个案件,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该团伙盗窃某工厂持续数年,某工厂管理员对此知情但没有向工厂反映,也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以包庇罪刑事拘留。那么,该员工知情不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知情不举”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明确“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含义及区别。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分子的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而“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没有主动告发、检举。由于两者涉及到罪与非罪,区分两者具有重大意义。依照法律规定,包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客观上所导致的后果是扰乱司法机关的视线,给司法机关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

依照法律规定,包庇罪客观上属于积极的作为犯罪,所谓“积极”的作为是相对于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帮助或促进作用而言的。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但这只是义务,未尽义务并不足以让公民承受刑事责任的后果,

对于公司员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取决于该员工对被盗财物是否有保管义务。如果没有保管义务应当认定为“知情不举”,并构成犯罪;如果有保管义务,其对被盗行为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构成失职。从客观要件看,在盗窃犯具体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行为人按照事先“心照不宣”的意思联络,采取了放任不管的不作为方式配合盗窃犯盗窃作案,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犯罪分子积极实施盗窃的行为共同构成了盗窃犯罪的客观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亦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从上述事实看,行为人的行为与盗窃犯的行为完全融为一体,并贯穿了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因此,认定行为与盗窃犯构成盗窃罪共犯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保管员因实施帮助行为只能构成帮助犯,处于从犯地位,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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