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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为什么需要批准
最近,我遇到了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去北京某看守所每次会见时都要经过批准,否则不让会见。我查找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三类案件会见需要批准,其他案件包括经济案件都不需要批准。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显然北京某看守所的做法是错误的,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向监督机关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纠正看守所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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