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两处从重处罚
原刑法规定 |
新司法解释 |
判处死缓的,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可以继续减为有期徒刑 |
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可以(或应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有规定没收财产的数额。最高法院法释[2000]45号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
对贪污受贿判处三年以下或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十年律师经验,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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