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实践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很容易做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会很多。所以,终身监禁、牢底坐穿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形同虚设。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终身监禁形同虚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一款貌似严厉,但类似宪法,仅仅是宣示性。
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规定也十分严厉,但实践起来非常困难,很可能成为“僵尸条款”,因为有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款列举了免除终身监禁,防止“牢底坐穿”的四种情形:第一是自首,第二是立功,第三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第四是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只要有一种情形即可。实践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很容易做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会很多。所以,终身监禁、牢底坐穿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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