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终身监禁形同虚设

 [日期:2016-06-2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
核心提示:实践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很容易做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会很多。所以,终身监禁、牢底坐穿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形同虚设。

 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规定的终身监禁形同虚设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这一款貌似严厉,但类似宪法,仅仅是宣示性。

第三款规定:“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规定也十分严厉,但实践起来非常困难,很可能成为“僵尸条款”,因为有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款列举了免除终身监禁,防止“牢底坐穿”的四种情形:第一是自首,第二是立功,第三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第四是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只要有一种情形即可。实践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很容易做到,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会很多。所以,终身监禁、牢底坐穿的情形几乎不可能发生,形同虚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