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事项
作为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对其如何应对回答提审人员讯问问话的技巧进行辅导和提供法律咨询有讲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根据十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建议刑事律师注意以下事项。
1、律师应当告知审讯人员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哪些讯问方式(包括指供、诱供、逼供等)是错误的;
2、告知其不知道的情况就回答不知道,记不清就回答记不清,不要猜测等等;
3、告知当事人在对讯问笔录签名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发现有错误的必须修改纠正,发现有遗漏的必须补充,不能盲目签字,如果侦查人员不同意修改和补充,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在签名时写明“与我所说的不一致”,表明有不同意见;
4、第一次会见了解案情时,建议律师不要主动先提及案情,而是问“你在侦查阶段都说过哪些情况”?然后由嫌疑人自己讲,让他逐一讲完。这种问话方式就是为了避免明示或暗示作虚假供述的嫌疑;
5、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当嫌疑人将有关案情和事实经过向律师陈述后,如果询问律师侦查人员再来审讯时,对于这些事实情况应当怎样回答,律师不应教他怎么回答,只能告诉他实话实说,否则就有引导作虚假供述之嫌;
6、对于其陈述的事实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提供咨询,这些都属律师应尽的义务;
7、对于嫌疑人称侦查笔录上有些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可以与嫌疑人商量,是等到法庭上再说,还是尽早汇报给检察官让其来对此重点提讯审查。嫌疑人如果同意尽早反映让检察官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查,这样就避免了“教唆翻供”的嫌疑;
8、如果出现办案单位阻挠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师除了与承办人沟通之外,还可以向其上级部门领导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部门(即之前的监所检察部门)反映。根据律师的经验,向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投诉,比较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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