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日期:2016-06-2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
核心提示:证明门XX实为索要的内容,不是对门XX本人举动的客观陈述,而是“我就意识到”的,即张XX的主观臆断和猜测,属于典型的意见证据而非陈述性证据,无事实上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

在指控一被告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行贿人张XX证言(XX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5月28日对张玉成的《讯问笔录》)的内容是:“门XX在XX县人民医院他的办公室跟我说他的外甥媳妇陈X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让我借她30万元,当时我就意识到门XX这么说是托词,他目的是想跟我要这钱又不便直说”。

案情分析:

该证言的前半句,亦即证明门XX说他外甥媳妇陈X做生意让张XX借款的内容,系陈述性的证言;而后半句,亦即证明门XX实为索要的内容,不是对门XX本人举动的客观陈述,而是“我就意识到”的,即张XX的主观臆断和猜测,属于典型的意见证据而非陈述性证据,无事实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本案中仅有张XX证明门XX有索要行为的证言系猜测性的意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将此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认定门XX实施过索要行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