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证明门XX实为索要的内容,不是对门XX本人举动的客观陈述,而是“我就意识到”的,即张XX的主观臆断和猜测,属于典型的意见证据而非陈述性证据,无事实上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
在指控一被告人涉嫌受贿的犯罪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行贿人张XX证言(XX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5月28日对张玉成的《讯问笔录》)的内容是:“门XX在XX县人民医院他的办公室跟我说他的外甥媳妇陈X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让我借她30万元,当时我就意识到门XX这么说是托词,他目的是想跟我要这钱又不便直说”。
案情分析:
该证言的前半句,亦即证明门XX说他外甥媳妇陈X做生意让张XX借款的内容,系陈述性的证言;而后半句,亦即证明门XX实为索要的内容,不是对门XX本人举动的客观陈述,而是“我就意识到”的,即张XX的主观臆断和猜测,属于典型的意见证据而非陈述性证据,无事实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本案中仅有张XX证明门XX有索要行为的证言系猜测性的意见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将此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认定门XX实施过索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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