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单位犯罪中借款型受贿如何认定?

 [日期:2016-06-21]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1
核心提示: 行贿受贿的内容是贿赂财物的权属转移,贿赂物的所有权由行贿人(单位)转移给受贿人(单位),因此,办理行贿受贿案件首先需要查明涉案款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单位犯罪中借款型受贿如何认定?

 

案例:

《起诉书》指控XX县人民医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指控其为XX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揽XX县人民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扩建项目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别克君越牌轿车—辆(汽车产权没有转移),价值27.9万元,从而认定其构成单位受贿罪,医院院长刘XX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类的受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8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本案的情形,表面似与此司法解释的规定类似,从而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误用此解释,将本案涉案单位定性为单位受贿罪。但是,该解释条文的适用范围、适用原理与本案完全不同,对于本案不能简单套用该解释进行认定,否则就会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行贿受贿的内容是贿赂财物的权属转移,贿赂物的所有权由行贿人(单位)转移给受贿人(单位),因此,办理行贿受贿案件首先需要查明涉案款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在涉案汽车的权属方面,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太和建筑公司会计账册等书证材料可以证明,汽车产权一直归于太和建筑公司所有,从未转移给XX县人民医院;XX县人民医院只是借用汽车,而非收受汽车归本单位所有,不能认定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