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分别处理。这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跨区域犯罪的能否分别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4年3月25日起开始实施。该意见第八条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意见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分别处理。这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来讲涉及人数较多,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例如,重庆市五中院受理的诈骗、非法集资案件中,部分案件被害人达上千人。该院受理的唐张川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唐张川等人成立了重庆皇威系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没有金融监管机构授权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不特定人群为对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累计吸收公众存款达8.05亿元,参与投资人达8700多人次。其中,被告人所在的南岸分部吸存2.56亿元,参与投资人达2271人次。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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