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由此笔者获得辩点,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属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经辩护后,公诉机关决定改诉孟XX为个人犯罪,而被告人在缴纳相应罚金后,亦被判处缓刑。
改弦易张:罪轻置换成罪重必要时也可采用----孟XX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孟XX开设公司经营文具用品生意,期间其所经营的公司累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8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其属单位犯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前注销了其公司。以致公诉机关不能起诉其公司。相对而言单位犯罪一般处刑要比个人犯罪轻。因此在有些案件中将个人犯罪辩护为单位犯罪,亦属成功案例。但本案在移送法院后,却碰到了问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单位犯罪是单位判处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本案因单位注销没有被列为刑事被告。而被告人孟XX又被以单位犯罪起诉,其个人不能缴纳罚金。而无法缴入罚金,意味着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反而大大降低。因此在本案中,笔者决定反其道行之。在查阅案卷时发现无赃款去向的依据,询问被告人后,其回答开票费未入公司帐,由其个人使用掉了。由此笔者获得辩点,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属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经辩护后,公诉机关决定改诉孟XX为个人犯罪,而被告人在缴纳相应罚金后,亦被判处缓刑。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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