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在此阶段为其利益着想,而不要因为自己对辩护意见的不审慎斟酌,让自己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律师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体现在刑辩实务中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运用其知识、技能去努力寻找控诉方办理或者起诉案件中的错误和疏失,来达到使当事人无罪、罪轻结果的过程。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此条规定表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更多的重视。这同样要求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书面口头均可。那么在此期间,哪些意见可以提也应该提,哪些意见不能提或者需要慎重提,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在此阶段为其利益着想,而不要因为自己对辩护意见的不审慎斟酌,让自己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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