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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公诉人的逻辑错误--斯XX强奸案

 [日期:2016-06-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沈沛敏   阅读:4
核心提示:这个案件最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绍兴市中院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二年三个月后,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二年三个月徒刑,判完放人。

   充分利用公诉人的逻辑错误--XX强奸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斯XX去朋友家串门时,发现朋友家只有17岁的雇工小张独自在织布。就趁女孩不备,突然摸了女孩胸部一下,然后马上跑掉了。女孩子受此侮辱后,就将遭遇告诉了老板娘。老板娘很警觉,就问被告人有没有做其他动作,女孩说就摸了一把。但是第二天以后老板娘发现小女孩逐步精神状态不对了,就去找被告人,要他给女孩看病,被告人拒绝了。故女孩的老板娘报案,某市公安局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将被告人羁押,后起诉至法院。本来这是很普通的一个案件,但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戏剧性地一面。被害人因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她父亲宣读附带民事诉状时,在事实理由中陈述到被害人被被告人斯XX强奸了。法官马上宣布休庭,私下问了受害人,受害了也说被强奸了,于是法院建议检察机关重新查办这个案件。后来被告人在一次突审中承认强奸,但随后以遭刑讯逼供为由又一直予以否认。女孩的老板娘也宣称在织机旁的布匹上发现过血迹,但现场勘验没有找到。妇科检查得出结论被害人处女膜边缘有小缺口,但没有说明是否破裂。之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某市法院以强奸未成年少女并致其精神失常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这个案子上诉及申诉是由笔者办理的。在审查材料时,笔者发现这个案件有一个逻辑矛盾,即认定强奸罪的最主要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因为本案并无任何物证能指向强奸。但公诉机关在刑事起诉书中认定被害人案发后精神失常,具有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而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证人必须要能明确是非。也就是说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作证能力。公诉机关一方面认定被害人被强奸后精神失常,另一方面又采信了被害人在精神失常尚未治愈状态下所做的证言,作为最关键的定罪证据。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本案后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令复查。复杂案件的检察官到上饶找到被害人和他父亲,说明来意,被害人父亲即承认女儿其实没有被强奸,并说那个畜生把我女儿搞成这样还不肯赔钱,我就说他强奸给他判重一点。再次的妇科检查显示被害人还是处女。这个案件最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绍兴市中院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被告人在监狱服刑二年三个月后,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二年三个月徒刑,判完放人。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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