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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既遂衍生至未遂----宣XX盗窃案

 [日期:2016-06-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沈沛敏   阅读:11
核心提示:被告人仅将挖掘机开至工地边缘的行为并不能肯定已脱离了失主的控制,同时该挖掘机在被告人被抓时还未开上平板车,被告人尚未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还可以在公诉机关后果较轻的意见基础上,升格至犯罪未遂辩护。最后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从盗窃既遂衍生至未遂----XX盗窃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宣某某系个体包工头。20048月,其在途经某工地时发现工地上停放有一辆日立牌挖掘机,于是心生盗窃邪念。当晚其雇佣一辆平板汽车至该工地门口,采用套锁方式将挖掘机开出工地,正驶到平板车的装载甲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挖掘机经估价为3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宣XX讲挖掘机已经开出了工地大门,属于盗窃既遂。但赃物被即刻追回,犯罪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判处。笔者在查看了证据中的现场照片,发现该工地并无围墙。所谓的大门,仅有门廊而无门,旁边虽有传达室却无人值班,系可以自由出入场所。因此,被告人仅将挖掘机开至工地边缘的行为并不能肯定已脱离了失主的控制,同时该挖掘机在被告人被抓时还未开上平板车,被告人尚未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还可以在公诉机关后果较轻的意见基础上,升格至犯罪未遂辩护。最后法院对该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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