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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动坦白衍生为自首----谢XX挪用资金案

 [日期:2016-06-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沈沛敏   阅读:4
核心提示:笔者认为某集团公司老总既是被害单位的负责人,但同时又是被告人任职单位的负责人。向被害人交代犯罪事实,我国刑法并不认为是自首,但向本单位领导说明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向本单位领导投案,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自首。

 从主动坦白衍生为自首----XX挪用资金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谢XX系某集团公司销售业务员。20075月,谢XX因赌博输钱,就擅自卖掉了公司的一批涤纶丝,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赌债。后公司在对账时发现其经手业务有问题,谢XX随即到公司老总处,坦白了挪用的事实,并被公司扭送至公安机关。本案案情简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交代态度较好,可以轻判。但笔者认为某集团公司老总既是被害单位的负责人,但同时又是被告人任职单位的负责人。向被害人交代犯罪事实,我国刑法并不认为是自首,但向本单位领导说明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向本单位领导投案,因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自首。而坦白仅属于从轻情节,自首则是减轻情节。据此笔者以此为辩点,认为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双重身份情况下,应按照有利被告人原则认定为自首。最后二审法院支持笔者的该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了改判。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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