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过错衍生到防卫过当----孙XX故意伤害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孙XX系安徽来绍打工人员,以在出租房卖水果为业。2009年4月5日傍晚,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一帮河南籍人员到孙XX的店中,要求其交保护费,遭到其拒绝。而后被害人等人即开始故意毁损孙XX的水果,并对其进行殴打。孙XX跑入店后的出租房,被害人等三人追至屋内。孙XX即拿出剪刀朝被害人背部连刺三刀,被害人等人开始向外跑,孙XX持剪刀又追出10米元。被害人在跑出30几米后因其心脏、肝脏、脾脏被刺破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从被害人伤势看,系背部被刺入,说明其系在已经停止侵害准备逃离时被被告人刺中的。同时被告人在被害人一方逃离后,又持刀追赶。因此故意伤害的故意非常明显,但被害人有过错,故求刑10—12年。笔者在接受案件后,发现公诉机关将本案一审放于基层法院,同时客观认定了被害人的过错,已属轻处。但本案中,证据显示整个案发过程仅仅持续了几秒钟。被告人自己和其他在场人员都无法说清到底刺了被害人几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在举刀时就能判断出被害人一伙已经有停止侵害的想法和行为,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被告人持刀追赶被害人等人10多米,只能认为他将不法侵害者驱赶出自己房屋的四周,因为当时门口还有另外一帮侵害者。因此本案的上述情节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据此,笔者确认本案辩点为防卫过当。因为被害人过错仅是从轻情节,被告人无法在十年以下处刑,而防卫过当是减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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