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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义务和因果关系的运用----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期:2016-06-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沈沛敏   阅读:2
核心提示:这个案子移送起诉后,笔者向检察机关阐明了上述意见并被采纳,最后检察机关认定王坚敏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前置义务和因果关系的运用----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王坚敏是某一化工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20083月,任职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约定其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近似的业务。2008年年底因与公司其他高层分歧严重,被告人提出辞职,随后自己开设化工公司。从原公司的进货渠道进货,再销售给原公司的国内外客户。至2010年初获得利润400多万。原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案发。本案事实清楚,表面也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全部特征:客户名单平时采取了保密措施,签订了保密协议,自己获利原公司受损,获利250万以上,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接受这个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如果从事实、证据着手,可能无法获取满意的效果。所以决定绕开事实,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努力寻找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采用釜底抽薪的办法来证明即使存在这样的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笔者首先发现的辩点为保密协议的效力,如果能证明它是无效的,那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何证明其为无效,笔者经研究发现其竞业禁止条款违法。这份保密协议是要求被告人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化工行业,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该法规定竞业禁止期间必须由原公司向离职人员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如果不发补偿金或少发补偿金,则整个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其二劳动合同法规还规定,如果职工原任职公司如果出现停业、解散等事由,竞业禁止条款就自然失效。笔者随后在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其离开公司的原因是这家化工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山东蓬莱收购了一家外资化工公司的部分股权。当时双方所订收购协议中规定,山东的外资企业在绍兴开一家分公司主要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与此同时被告人任职的公司必须停止经营活动,人员转入新开的公司。被告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离开的。获悉这个情况后,笔者马上赶到蓬莱,从工商局档案中获得了这份协议。同时又收集了该公司事实已经停止经营,职工劳动关系已转至外资公司分公司的证据。这样被告人因原公司停业也可以豁免竞业禁止义务。同时被告人原任职公司报案宣称的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销售业绩几乎降为零的后果事实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陷入了无法成立的境地,因为其自己选择了停业,放弃了竞争,是其销售大幅下降的根本原因而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这个案子移送起诉后,笔者向检察机关阐明了上述意见并被采纳,最后检察机关认定王坚敏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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