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计算犯罪金额的方法及材料不正确性----蒋XX、王XX等诈骗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蒋XX系镜湖新区一家印染公司的老板,他家的姻亲徐XX是孙端的金丰印染厂的老板。2005年因徐XX赌博被判刑,金丰印染厂面临倒闭,徐XX由其父亲做主并冒签徐XX名字将金丰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蒋XX方。但当时转让手续有瑕疵,因为徐XX在服刑期间给其父亲所出的授权书,仅授权其父亲代行董事权利而非股东权利。2006年后,蒋XX先后投入3000多万在金丰公司内建造厂房、帮其偿还债务,并经营金丰公司。徐XX出狱后,要求宣告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后绍兴市工商局撤消了原转让行为,恢复徐XX的股东身份。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那蒋XX投入的钱怎么办,徐XX根本无钱归还。王XX系律师,提议伪造一张资产抵债协议,然后以诉讼方式把金丰公司的土地房屋转让给蒋XX的公司。这样两人于2007年泡制了这份协议,落款时间倒签至2006年5月,然后以虚假诉讼方式和强制执行手段将金丰公司的房屋土地过户给蒋XX的公司。案发后绍兴市检察院以诈骗444万起诉蒋XX、王XX等三人。案子的最大争议在于定性,到底是诈骗还是妨害作证、伪造证据。一个核心问题是在蒋XX、王XX打这场虚假民事诉讼时,被告人蒋XX这方为金丰公司付出的钱是否大于从金丰公司取得的资产。如果是被告人就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天底下哪有多付钱的诈骗。公诉机关为支持其诈骗指控首先对金丰公司的2006年之前的账目进行了账面审计,得出了金丰公司只亏损106万的结论;然后对金丰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了评估,确认到虚假诉讼时增值500多万,两项相抵得出虚假诉讼时金丰公司净值为444万余元,被告人蒋XX、王XX诈骗金额即为444万余元。笔者作为蒋XX的辩护律师,非常仔细地研究了审计和评估报告,首先认为公诉机关审计和评估组合使用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为账面审计它只对你做账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认账面与物的对应性。换言之只解决有与没有的问题。但它无法确认资产的增值贬值或者说资产的实际现值。而评估报告只确认资产的现值,也就是说只解决增和减的问题。两者实际无法组合使用。其次笔者发现公诉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问题更大,审计事务所在上面做了六项保留:通俗地讲就是设备没看过,银行没跑过,房子没去过,现金没摸过,债权没核过,债务没问过。当然他们书面语叫做我们无法确认。笔者认为本案的辩点宜从审计报告入手去发现。最简单易行的方法就是只要证明审计报告中金丰公司亏损的额度不是106万,而是550万以上,就足以说明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零或者是负数,诈骗罪也就无法成立了。笔者通过查阅账册,找到了审计报告漏算的债务500万以上,还查到了审计报告列为债权,而债务人企业早在2004年就注销了,明显属于不能实现的呆帐,也有380万。两项一加,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就不是444万余元,而是负440万了。最终绍兴市中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定蒋XX等人诈骗罪不成立,仅构成妨害作证罪。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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