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价格评估报告中发现问题----董XX贪污案
律师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案情:
被告人系绍兴市某新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该区境内有一著名湖泊,四周均为林地。2009年该区境内要建造一条环湖公路。当时开工时已经是七月份了,这条公路红线范围内的一些香樟、黄山栾树实际上无法进行移栽了,因为盛夏季节树木移栽本身成活率就低,而且还要去租地、组织挖掘运输、种植,当时该新区有关部门经论证、测算后认为,这些树木推倒废弃比异地移植更为划算。就给施工单位下了三平一通可以开工的通知书。施工单位就开始用推土机推树。被告人看到这个情况后,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说这边树我们新区不要了,如果你们要的话,来捡几棵去。他的两个朋友就挖走了一批树,移植到了绍兴县。为表谢意,他们给了被告人1万元钱。被告人朋友挖走的涉案苗木经评估为50400元,被告人被诉贪污并没有其他减轻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要免遭5年以上刑期,只有把涉案金额降下来。
笔者接受这个案子后,首先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苗木评估报告,马上发现了两个问题:1、评估树木价值主要依据树木的两个指标是胸径和冠幅,本案的树木被挖走到去评估有一年时间,树是在长的,你这个一年怎么算。2、它的评估结论是以绍兴的苗木信息价为基准的。但是苗木信息价的构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苗木的挖掘和搬迁费。但这个挖掘、搬迁是被告人的同案犯自力更生搞的,所以应剔除挖掘、搬迁费;3、它的评估结论是按照正常物品进行评估的,但是本案中的苗木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开工报告都显示是遗弃物,遗弃物价格怎么算。所以笔者据此以该辩点提出辩护意见。这个案件一审没采纳我们的意见,上诉后绍兴中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认为原判价格认定不当,发回重审。后来按照我们的意见重新评估后,价格降至4万元,被告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半。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全国各地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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