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强奸的行为能否被强迫卖淫行为所吸收,即被告人陈某是构成强迫卖淫的加重犯,还是构成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裁判来源:宁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将“强奸后迫使卖淫”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只定强迫卖淫罪即可。犯罪分子采用强奸作为强迫的手段,其主观意图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从精神上对其进行摧残和折磨,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意志,实现强迫其卖淫的犯罪目的。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联系本案,加重犯还是数罪并罚,主要看被告人强奸被害人时的主观意图。被告人何敏与侯磊对秦、弓实施的轮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故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