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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的行为能否被强迫卖淫行为所吸收,即被告人陈某是构成强迫卖淫的加重犯,还是构成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日期:2016-04-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
核心提示:

 强奸的行为能否被强迫卖淫行为所吸收,即被告人陈某是构成强迫卖淫的加重犯,还是构成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裁判来源:宁刑初字第111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将“强奸后迫使卖淫”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只定强迫卖淫罪即可。犯罪分子采用强奸作为强迫的手段,其主观意图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从精神上对其进行摧残和折磨,迫使被害人违背自己意志,实现强迫其卖淫的犯罪目的。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联系本案,加重犯还是数罪并罚,主要看被告人强奸被害人时的主观意图。被告人何敏与侯磊对秦、弓实施的轮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之间没有联系,故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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