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裁判来源:(2015)合法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要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处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被告人明某某利用租赁的房屋先后两次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明某某的犯罪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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