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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定
裁判来源:(2015)江法刑初字第01023号
裁判要旨:实践中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即勿枉勿纵。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笔者也认为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被告人孙某受张某、李某的安排,在某地洗浴保健服务部工作。期间,孙某明知张某、李某在金色港湾洗浴保健服务部内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收取嫖资、为卖淫妇女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协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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