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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遭殴打致轻伤 鉴定被指非法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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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槎溪镇木瓜村4组村民叶国喜在自家土地上建房时,遭到邻居叶煜其、叶志华组织以家庭人员为团伙的组织阻挠破坏,多次冲突中叶煜其将叶国喜父亲叶乾亮肋骨打断数根。叶乾亮后被多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叶煜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当地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后,打人者叶煜其被无罪释放,究其原因是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该起矛盾纠纷案件时采纳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以下简称湘雅二医院)不够成轻伤的鉴定结论。然而,叶国喜并没有到湘雅二医院治疗和进行伤情鉴定。
在此前,曾有另外2家司法鉴定中心均鉴定伤者叶乾亮构成轻伤,足以达成立案起诉标准。目前,法院认为检察院撤诉在先,检察院又将问题踢给湘雅二院的司法鉴定报告。检察官称,湘雅二院所做鉴定结论是根据法院收集证据材料所得出,检察院只认鉴定结论。
土地建房争议惹来邻里矛盾纠纷
2012年,叶国喜在其耕种了三十多年的土地上建房时,邻居叶煜其、叶志华组织家人多次对叶国喜所建房屋进行阻挠,破坏叶国喜建房,期间,叶煜其、叶志华等人多次用铁锤、铁棒等工具强行拆毁已砌好红砖墙体。
2012年10月25日,叶国喜一家在家正在忙碌建房时,叶煜其等人再次前来阻挠,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70岁高龄的叶乾亮老人被叶煜其用铁锤打伤三处肋骨,叶乾亮被邹青华用木棒将手、脚、身上多处殴打。叶国喜见此状立即拨打了110进行求助,其后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叶志华、杨仲辉(系新化县拆迁办主任)等人停止拆墙。
2012年12月31日,叶志华组织家人及亲友再次对叶国喜建房进行阻挠,叶志华扬言,要挖毁叶国喜房子的基础,“因为叶志华、叶煜其一家的阻挠,使我的房子到现在都没有建好。”叶国喜称。
叶国喜告诉新湘报,此前2012年5月,他们曾多次请求新化县槎溪镇领导为其调解。
“槎溪镇领导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但没有给我们做任何调解,我多次要求槎溪镇国土所为我办理建房手续。国土所一年多来都没有给办理建房手续,说我建房地方有几个平方有争议,不能办建房手续。”叶国喜说,其后叶国喜要求国土所先行办理没有争议土地的建房手续,国土所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同意,到目前仍都没有办理,反而接到国土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新湘报记者了解,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该地由木瓜大队原二队统一丈量调整土地时,由大队老二队丈量给叶国喜作为自留地。三十多年来,叶国喜一直在上面耕种作物,无任何纠纷。土地面积为宽约6.5米,长约6.5米。
两次司法鉴定均鉴定为轻伤
事情发生后,叶乾亮的家属多次向当地派出所要求惩处打人凶手叶煜其及其媳妇邹青华。当地派出所干警开具出一张委托鉴定书,让叶国喜带叶乾亮前往位于新化县人民医院内的娄底梅山司法鉴定所做伤情鉴定。
2012年10月29日,叶乾亮来到该鉴定所做伤情鉴定时,被该所拒绝受理。新湘报记者在叶国喜提供的娄底梅山司法鉴定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看到,该所以鉴定技术和设备条件有限为由,拒绝受理叶乾亮的司法鉴定。
无奈之下,叶国喜带着父亲叶乾亮次日转往娄底旭日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叶国喜告诉新湘报,旭日司法鉴定所对叶乾亮的伤情鉴定为轻伤。
新湘报在娄底旭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上看到,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叶乾亮已构成轻伤。其中分析说明中也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叶乾亮左侧第8、9、10肋骨折,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形态符合本次外伤所致,现患者左侧第8、9、10肋骨折,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章第三十条之规定,被鉴定人叶乾亮的伤情构成轻伤。
当叶国喜拿着旭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要求派出所对此事做出处理时,槎溪镇派出所工作人员以不是娄底梅山司法鉴定所所鉴定为由,拒绝受理。之后,叶国喜为讨说法,四处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派出所要求再次重新鉴定。”叶国喜称。
2012年11月16日,叶国喜只得按照派出所民警的要求,再次前往娄底湘中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几经周折,湘中司法鉴定所基于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做的三维CT检查报告(检查结果依旧为8、9、10肋骨骨折)做出了与旭日鉴定所同样为轻伤的结论。
新湘报记者在湘中司法鉴定所对叶乾亮的鉴定报告上看到,叶乾亮被鉴定为轻伤,构成拾级伤残。此后,槎溪镇派依据该份报告,对叶煜其做出了刑事拘留。
叶国喜告诉新湘报,叶煜其被批捕前多方活动希望新化县检察院不批捕,新化县检察院再次安排叶乾亮在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照片检查后,照片诊断结果依然还是8、9、10肋骨骨折。“事实面前,检察院对叶煜其做出予以批准逮捕的决定。”叶国喜称。
第三次司法鉴定后涉案人被无罪释放
2013年5月21日,因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和解,新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叶煜其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为了早日结案件,我一切配合法院办案。”叶国喜说,经共同协商,法院提出在冷水江锑都鉴定中心、涟源蓝天鉴定中心、娄底两金鑫鉴定中心等四家鉴定中心里面,以抽签的方式做最后一次司法鉴定。
2013年6月26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罗振东、谢斌宁制签后,叶煜其之子叶志华抽签结果为冷水江锑都司法鉴定中心。由于罗振东没有携带叶乾亮轻伤鉴定的原始资料,当日在冷水江人民医院再次为叶乾亮进行了CT照片(CT79677)及片子,照片诊断叶乾亮有三根肋骨骨折现象。但冷水江锑都司法鉴定中心以设备技术有限,拒绝司法鉴定。
叶国喜告诉新湘报,此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叶志华通过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一份叶乾亮轻微伤的司法鉴定。其后,新化县人法院依据该份轻微伤鉴定报告,对叶煜其无罪释放。
湘雅二医院被指非法鉴定
针对湘雅二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当事人叶国喜告诉新湘报,该院不仅不基于前面几次的照片结果事实为依据,而且捏造住院病历与照片资料。“最为明显的就是,我父亲从未在湘雅二医院诊断治疗过,医院居然搞出个湘雅二医院病历资料。”叶国喜说,新湘报记者在其提供的该份司法鉴定报告上看到,在鉴定材料一栏最后一项写着,湘雅二医院病历资料一份。
叶国喜告诉新湘报,湘雅二医院十分不负责责任,将前几份病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诊断缺失简省,其中,检阅摘要里漏缺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缺失诊断肋骨骨折一词。”叶国喜说,在检验过程中,湘雅二医院无端捏造出一份2012年11月9日胸片(22638)。
新湘报记者在湘雅二医院的鉴定报告里面找到了该项检验项目,叶国喜明告诉新湘报,这是一份无中生有的胸片记录,其手里所有的片子均没有与该片相符一致记录,叶乾亮从未去过湘雅二医院照片。
法院与检察院互踢皮球推卸责任
记者联系上新化县人民法院负责该起案件的庭长陈正桥,陈正桥告诉新湘报,此事与法院无关,是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在先。“检察院撤诉了,法院无需审理。”陈正桥称。
对此,新湘报联系上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叶乾亮一事公诉的检察官罗玉,罗玉告诉新湘报,撤诉原因的是根据湘雅二医院的司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轻微伤不属于刑事案件,不构成立案起诉标准。“湘雅二院所做鉴定结论是根据法院收集证据材料所得出的书面审查,检察院只认鉴定结论。”罗玉说,如果当事人认为湘雅二医院的司法鉴定存在虚构捏造行为,可以向检察院提供新的证据,待审查、认定之后如果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检察院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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