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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摩托车撞向绿化带1死1伤 司法鉴定揪出凶手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黄某幼交通肇事一案中,就成功尝试了鉴定人出庭作证这一新制度。


谁才是肇事摩托车的驾驶者?


2010年5月15日晚上,黄某幼、覃某某和多名同事一起喝酒。5月16日凌晨,黄某幼、覃某某离开,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沿龙岗区葵涌街道金业路由北往南行驶中,撞向了绿化带,两人均受伤。送医院后覃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幼伤情治愈后离开医院,于2011年11月1日才投案。


侦查机关认为,证人证言显示肇事摩托车为黄某幼所有、其对该车爱惜基本不会借给别人开,覃某某的朋友、同事证实覃某某并不会驾驶摩托车。


司法鉴定所的痕迹鉴定意见为,黄其幼身体伤痕、死者覃某某尸体伤痕符合事发时黄某幼骑坐在摩托车驾驶员座位上、死者覃某某骑坐在驾驶员后座位上的勘验结论,因而认为事发时黄某幼为肇事摩托车的驾驶者,并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是,黄某幼拒不认罪,坚决否认自己是摩托车的驾驶者,辩称当晚是覃某某酒后驾驶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己坐在摩托车后座,称案发时覃某某双手脱把驾驶,自己手抓住后面行李架,所以覃某某被抛的远,自己离摩托车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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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6日凌晨,黄某幼、覃某某酒后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撞向了绿化带,两人均受伤。送医院后覃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幼伤情治愈后离开医院,于2011年11月1日才投案。司法鉴定认为黄某幼为肇事司机,但黄拒不认罪。谁才是司机?


2013年3月,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幼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幼依然坚称死者覃某某才是摩托车的驾驶者,因而自己不构成犯罪。还要求提取摩托车把手上的指纹、调取行驶路段的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作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非驾驶者。


由于天气及时间久远的原因无法提取车把上的指纹,案发第二天民警已去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路段的录像已损坏,因事故发生时为深夜凌晨,人员稀少,未能找到目击证人。


鉴定人出庭作证帮助定案


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司法鉴定所痕迹检验的鉴定意见是否专业、科学、合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非常关键,于是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决定由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回应被告人的质疑。


2013年7月该案第二次开庭时,司法鉴定所的两名鉴定人均到庭分别作证。


鉴定人对鉴定对象、检验过程、检验方法、检验所见、参考依据、痕检比较等作了充分详细的分析说明,特别说明了黄某幼所受众多伤痕中骨盆的右侧耻骨上支骨折与摩托车油箱上部出现的凹陷,符合运动情况下两者发生撞击留下的痕迹情况。


死者覃某某的尸检结果显示其伤情主要体现在头部的撞击伤和四肢的擦挫伤,其盆骨并没有受伤。而假如案发时覃某某是驾驶者、黄某幼是乘坐者,黄某幼的盆骨耻骨决不可能受伤,而应当是覃某某的盆骨耻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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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6日凌晨,黄某幼、覃某某酒后乘坐一辆无牌无证的两轮摩托车撞向了绿化带,两人均受伤。送医院后覃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幼伤情治愈后离开医院,于2011年11月1日才投案。司法鉴定认为黄某幼为肇事司机,但黄拒不认罪。谁才是司机?


所以,鉴定意见结论的得出具有科学的依据和缜密的推理,黄某幼是驾驶者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该案中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大大增加了鉴定意见的可信度。近日,一审法院已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幼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根据一定材料做出的推论性意见,但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这种带有结论性、非常专业的鉴定材料的理解和采信历来是一道难题。而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清楚解释非专业人员所不能理解的内容,帮助司法人员全面审查,并体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记者 张玲 通讯员 汪林丰 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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