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某公司系合资从事生产印刷机机械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生产的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所涉及的技术均经该公司股东某某机械制作所许可使用。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先后在该公司制造部任职,分别从事机械装配、售后服务、质量检验等工作,并分别与该公司签订《受聘人员严守公司机密承诺书》、《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能接触到该公司生产的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的部分技术图纸,并掌握了该种型号印刷机生产装配的部分工艺流程及诀窍。后被告人朱某、张某、乔某、庄某相继从某公司离职,并加入一新成立的公司。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朱某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该印刷机图纸,违反和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要求,生产与某公司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其他几名被告人也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帮助朱某生产销售上述印刷机。经司法鉴定,朱某等人共销售此款印刷机9台,以某公司同期销售9台同型印刷机的营业利润计算,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数额共计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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