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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是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发给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执业凭证。工商执照、中介机构从业执照……日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各种各样的执照,但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执照”的词典中竟出现了一个叫“杀人执照”的新名词。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法律赋予行刑法警的执行权,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成员可以滥用这个权利。正因如此当涉黑团伙的杀人犯叫嚣“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时候,找出“杀人执照”的社会原因,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途径,是我们应该马上去做的事情。而执照的“词典”中为什么会出现“杀人执照”,更是我们应该冷静反思的。
-涉黑团伙成员杀人后买假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
-男青年故意伤人致死后假扮精神病没进监狱进医院
-摔死亲生儿子的母亲3次精神病鉴定竟是3种结果
7月3日,《检察日报》刊登刘海明的署名文章“精神病鉴定证明缘何成了‘杀人执照’”。文章援引6月26日《报刊文摘》的一篇报道说:湖北松滋涉黑团伙成员之一的杨义勇,自从1997年结识了素有“大款”之称的某石油公司物资商场经理王实后,便开始了他们用暴力和金钱编织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杨义勇杀人后,王实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义勇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自从杨有了这份“杀人执照”后更加无法无天、作恶多端。虽然,这个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恶棍最终被处以死刑,但是其活着的时候曾叫嚷的“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话,至今仍让许多人心有余悸。
精神病鉴定本是我国《刑法》中对没有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后的一种免责规定。那么这个本意是体现法律的客观和人道的条款,为什么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和“免罪牌”?犯罪分子假借精神病鉴定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是仅松滋的杨义勇还是大有人在?有没有办法杜绝被犯罪分子视为“杀人执照”的假鉴定、乱鉴定?记者进行了探究。
-“杀人执照”成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
收集身背人命官司的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鉴定证明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真有一收集吓一跳的感觉。人命关天的案例,在一纸精神病鉴定证明面前,竟屡屡化腐朽为神奇,让犯罪分子蒙混过关。
案例之一: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旭东骑车出去取报纸。路经李某家门口时,正赶上李某推门出来。由于李家的门向外开,突然打开的街门差点撞上张旭东。张便瞪了李某一眼,李某也不示弱张嘴就骂张旭东,二人发生纠纷。李摔死孩子是因为当时她看见有个魔鬼向她扑过来。虽然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某医院的鉴定证明,对曹某判了有期徒刑,但是陆律师认为,如果不是3次精神病鉴定出了3种结果,曹某也许会判得更重些。
-“杀人执照”与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检察日报》的署名文章提出,精神病鉴定之所以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杀人执照”,与现行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管理混乱,一些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卢小楠告诉记者,按规定,公检法机关和律师在侦查、受理刑事案件时,都可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对嫌疑人采不采取强制措施和向检察机关报捕的重要依据。检察院受理了一些违反常规的案件后,也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力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无控制行为能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按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也要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鉴定结果有疑问或原被告律师提出质疑,还可以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鉴定结果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要全部承担刑事责任,限制责任能力者可减轻处罚,无责任能力者不受处罚。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一些犯罪分子唯一可以减责或免责的渠道,又由于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很多,这种鉴定又没有硬指标衡量,所以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等受人“指点”后买通哪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的精神病证明,来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此,我国物证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精神病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是背后的经济利益驱使。精神病鉴定等司法鉴定,有时就是左右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唯一证据,又多是暗箱操作,所以有非常大的“灰色需求”,难免不滋生腐败。
-制度漏洞导致“杀人执照”放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另一个角度剖析了精神病鉴定成了某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原因。
他说: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外地一般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为鉴定机构,北京的安定、安康、北医大第六医院和回龙观医院是定点精神病鉴定机构。司法精神疾病学在我国还非常年轻,很多方面差距还比较大,出现误诊、错诊,不同的医生、医院对同一被鉴定人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都在所难免。
李老说,正因为这样更应该规范精神病鉴定领域,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像他们这些做了几十年鉴定的人,还是怕出错,接手一个工作后不仅要看公检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还要亲自去现场调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再通过对被鉴定者的问话、观察作出结论。
-法律界人士给精神病鉴定混乱开药方
人大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杜绝“杀人执照”流行,首先在观念上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去对待精神病鉴定,而不是把其看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工具。法医学和精神病学是并列的两门科学,而不是从属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精神病鉴定的发展和独立开展。
钱列阳律师认为,转变目前精神病鉴定混乱的局面,最主要的是将鉴定责任由目前的单位落实到个人,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自由鉴定人队伍,像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样,由国家对从事精神病鉴定的人员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然后进行登记。在对鉴定结果责任方面文责自负,对出具不正确的鉴定证明或假证明的人,可以吊销执照、开除或追究伪证罪等刑事责任,使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
在审判方式上,应该改变目前鉴定方仅向法庭提交一纸鉴定证明的做法,而采取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的做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鉴定结果,由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家在法庭上阐述各自的鉴定根据,接受对方质疑,最后由法官决定采信哪种鉴定意见。
保定市元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克民律师认为,精神病鉴定直接涉及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但是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中心,都下文件说以自己为主,缺乏统一协调,渠道多滋生腐败的机会也多。所以要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首先应该堵住目前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提高鉴定人员素质,杜绝“钱权证明”、“人情证明”、“腐败证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精神病鉴定成了一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情况,目前已引起有关机构的重视,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不从源头上控制好精神病证明的发放,将后患无穷。
执照,是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发给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执业凭证。工商执照、中介机构从业执照……日常生活中我们听说过各种各样的执照,但是最不能容忍的是在“执照”的词典中竟出现了一个叫“杀人执照”的新名词。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法律赋予行刑法警的执行权,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社会成员可以滥用这个权利。正因如此当涉黑团伙的杀人犯叫嚣“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时候,找出“杀人执照”的社会原因,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途径,是我们应该马上去做的事情。而执照的“词典”中为什么会出现“杀人执照”,更是我们应该冷静反思的。
-涉黑团伙成员杀人后买假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制裁
-男青年故意伤人致死后假扮精神病没进监狱进医院
-摔死亲生儿子的母亲3次精神病鉴定竟是3种结果
7月3日,《检察日报》刊登刘海明的署名文章“精神病鉴定证明缘何成了‘杀人执照’”。文章援引6月26日《报刊文摘》的一篇报道说:湖北松滋涉黑团伙成员之一的杨义勇,自从1997年结识了素有“大款”之称的某石油公司物资商场经理王实后,便开始了他们用暴力和金钱编织的“黑道生涯”。2000年5月杨义勇杀人后,王实立即用重金收买他人,替杨做假精神病鉴定,使杨义勇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自从杨有了这份“杀人执照”后更加无法无天、作恶多端。虽然,这个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恶棍最终被处以死刑,但是其活着的时候曾叫嚷的“我有‘杀人执照’我怕谁?”的话,至今仍让许多人心有余悸。
精神病鉴定本是我国《刑法》中对没有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实施杀人等犯罪行为后的一种免责规定。那么这个本意是体现法律的客观和人道的条款,为什么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和“免罪牌”?犯罪分子假借精神病鉴定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是仅松滋的杨义勇还是大有人在?有没有办法杜绝被犯罪分子视为“杀人执照”的假鉴定、乱鉴定?记者进行了探究。
-“杀人执照”成了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
收集身背人命官司的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鉴定证明逃避法律制裁的案例,真有一收集吓一跳的感觉。人命关天的案例,在一纸精神病鉴定证明面前,竟屡屡化腐朽为神奇,让犯罪分子蒙混过关。
案例之一:1999年9月20日下午,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张旭东骑车出去取报纸。路经李某家门口时,正赶上李某推门出来。由于李家的门向外开,突然打开的街门差点撞上张旭东。张便瞪了李某一眼,李某也不示弱张嘴就骂张旭东,二人发生纠纷。李摔死孩子是因为当时她看见有个魔鬼向她扑过来。虽然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某医院的鉴定证明,对曹某判了有期徒刑,但是陆律师认为,如果不是3次精神病鉴定出了3种结果,曹某也许会判得更重些。
-“杀人执照”与腐败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检察日报》的署名文章提出,精神病鉴定之所以成了一些犯罪分子的“杀人执照”,与现行精神病鉴定机构的管理混乱,一些鉴定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卢小楠告诉记者,按规定,公检法机关和律师在侦查、受理刑事案件时,都可以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对嫌疑人采不采取强制措施和向检察机关报捕的重要依据。检察院受理了一些违反常规的案件后,也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力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无控制行为能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按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也要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鉴定结果有疑问或原被告律师提出质疑,还可以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作为判案的重要依据。法律规定,鉴定结果为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要全部承担刑事责任,限制责任能力者可减轻处罚,无责任能力者不受处罚。由于精神病鉴定是一些犯罪分子唯一可以减责或免责的渠道,又由于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很多,这种鉴定又没有硬指标衡量,所以难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等受人“指点”后买通哪个环节,为犯罪嫌疑人出具假的精神病证明,来逃脱法律的制裁。
对此,我国物证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精神病鉴定机构管理混乱,很大程度上是背后的经济利益驱使。精神病鉴定等司法鉴定,有时就是左右案件最终审理结果的唯一证据,又多是暗箱操作,所以有非常大的“灰色需求”,难免不滋生腐败。
-制度漏洞导致“杀人执照”放行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另一个角度剖析了精神病鉴定成了某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原因。
他说:精神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也有严格的规定。外地一般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为鉴定机构,北京的安定、安康、北医大第六医院和回龙观医院是定点精神病鉴定机构。司法精神疾病学在我国还非常年轻,很多方面差距还比较大,出现误诊、错诊,不同的医生、医院对同一被鉴定人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都在所难免。
李老说,正因为这样更应该规范精神病鉴定领域,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项工作。像他们这些做了几十年鉴定的人,还是怕出错,接手一个工作后不仅要看公检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还要亲自去现场调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再通过对被鉴定者的问话、观察作出结论。
-法律界人士给精神病鉴定混乱开药方
人大法学院徐立根教授认为,杜绝“杀人执照”流行,首先在观念上应该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去对待精神病鉴定,而不是把其看成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工具。法医学和精神病学是并列的两门科学,而不是从属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精神病鉴定的发展和独立开展。
钱列阳律师认为,转变目前精神病鉴定混乱的局面,最主要的是将鉴定责任由目前的单位落实到个人,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自由鉴定人队伍,像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样,由国家对从事精神病鉴定的人员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然后进行登记。在对鉴定结果责任方面文责自负,对出具不正确的鉴定证明或假证明的人,可以吊销执照、开除或追究伪证罪等刑事责任,使权利和责任统一起来。
在审判方式上,应该改变目前鉴定方仅向法庭提交一纸鉴定证明的做法,而采取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的做法,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鉴定结果,由原被告双方聘请的专家在法庭上阐述各自的鉴定根据,接受对方质疑,最后由法官决定采信哪种鉴定意见。
保定市元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克民律师认为,精神病鉴定直接涉及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事关重大。但是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中心,都下文件说以自己为主,缺乏统一协调,渠道多滋生腐败的机会也多。所以要堵住“杀人执照”的发放,首先应该堵住目前鉴定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提高鉴定人员素质,杜绝“钱权证明”、“人情证明”、“腐败证明”。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精神病鉴定成了一些犯罪分子手中的“杀人执照”的情况,目前已引起有关机构的重视,很多法律界人士也在呼吁,不从源头上控制好精神病证明的发放,将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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