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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结论致其被公诉 男子告司法鉴定中心被驳回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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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8月16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记者 李辉)因琐事厮打致伤后,围绕受伤方的伤情,公安、法院、检察院先后委托4家单位进行伤情鉴定,涉案人葛某的命运也因鉴定结果的不同而跌宕起伏。8月14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葛某要求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3.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28日,葛某与杨某因争吵厮打后致杨某受伤住院。2008年4月23日,酒泉市肃州区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伤情,结论为杨某重伤。同年8月8日,肃州区检察院以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肃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葛某不服鉴定结论。后酒泉中院先后委托省人民医院、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的损伤程度及伤病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轻微伤。肃州区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杨某外伤与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后遗症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本例不宜直接评定损伤程度。肃州区检察院遂撤回了对葛某的起诉。
庭审中,葛某称,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致使其被提起公诉,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3.3万元。
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辩称,其接受肃州区公安局委托对杨某伤情做的鉴定,葛某起诉主体不适格,应提起国家赔偿;检察机关之所以撤销对葛某的起诉是适用了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因此就证明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结论错误。综上,请求对葛某的诉讼应予驳回。一审宣判后,葛某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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