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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诽谤信息499次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转发诽谤信息的次数只是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之一。如果具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的情形,即使不够500次,也属于“情节严重”,同样构成犯罪。

  记者:两高司法解释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中有两个重要数字,一个是“5000”,一个是“500”。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有网友认为,如果转发次数只有499次,那是否就不构成诽谤罪?

  答:“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只是司法解释明确的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司法解释中还有“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规定。如果符合后面一项或几项规定的,同样构成犯罪。由此看来,构成网络诽谤罪,并不是说绝对要满足浏览量或转发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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