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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国家出资企业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对于刑事司法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代表们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严格限定为国家、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出资再设立的公司、企业。理由是:首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理论,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才可能具有公司股份,因此,只有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的企业才能认定为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次,如果将国有资本间接投资的企业也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将会导致国有出资企业认定的混乱;最后,如果将国有资本间接投资的企业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将会大范围扩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打击面将会过大。
    另一种意见认为,除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应当有条件地将国家间接出资的国家控股企业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理由是:首先,由国家控股的国家出资企业本身说明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比重很大,而且再投资设立公司体现了控股者的意志;其次,由国家控股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经营领域大多关系国家经济命脉,这类公司人员的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应当严加规制。
    多数意见认为,无论国家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只要企业中含有国有资本成分,不管份额大小,都应当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如果仅将国家直接投资的企业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的精神,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此外,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概念的扩大并不必然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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