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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的“招募”、“雇佣”如何认定

 [日期:2015-11-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组织卖淫的行为方式分析,“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召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与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雇佣实际上是“招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只是雇佣往往是以事先支付报酬或者约定报酬为条件进行招募行为。“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意卖淫者或者不愿意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意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活动,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采用这种方式常见的表现形式除了对他人进行直接的物质引诱之外,还表现在精神上、心理上对他人的引诱和劝说。“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与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和各种便利条件,使卖淫人员能够获得较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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