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三)》第7条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除规定了“种植”的定义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株数的计算方法外,主要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立案追诉的6种情形。
我国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比较常见的是罂粟和大麻,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数量较大”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属于“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认定为“数量较大”。第7条第1款在第1、2项规走,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调研中,部分地方反映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但尚未出苗的,是否应该立案追诉及如何计算数量是一个疑难问题,建议《立案追诉标准(三)》按照种植面积、出芽率、成活率等综合计算种植的数量,明确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但尚未出苗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经研究认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虽尚未出苗但种植面积较大的,既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主观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非法种植的行为,具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确定数量标准时,考虑到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尚未出苗的社会危害性明显低于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已经成活的情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尚未出苗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数量应该大于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已经成活的立案追诉数量。由于受种子成熟度、保存时间与环境、种植的温湿度等因素的影响,罂粟、大麻种子出芽率和成活率会有很大不同,采用取样方测算出苗数量的方法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第7条第1款第4项采用了相对比较容易操作的种植面积来确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但尚未出苗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计算方法,非法种植罂粟平均每亩出苗10,000 N15,000株,有毒大麻平均每亩出苗3000余株,按每亩出苗10,000株罂粟、每亩出苗3000株大麻计算,播种200平方米罂粟约能出苗2998株、播种2000平方米大麻约能出苗8995株,数量分别大于第7条第1款第1、2项规定的罂粟500株和大麻5000株。因此,《立案追诉标准(三)》第7条第1款第4项规定,非法种植尚未出苗的罂粟200平方米以上、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且尚未出苗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7条第1款第3项对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作了概括性规定,第5、6项规定,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抗拒铲隙的应予立案追诉,与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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