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考虑到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故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同,故刑诉规则第4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中撤销案件后处理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规定办理。可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不起诉,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特别程序中的没收程序办理。
2.因其他原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能自行对需要没收的财产作出处理,而一律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申请法院处理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更不能截留需要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产。第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第三,除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被害人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返还被不起诉人的情形,对于需要返还被不起诉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不起诉人。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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