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随身携带的物品如何认定

 [日期:2015-11-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关于“随身携带的物品”。携带在本质上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扒窃行为的特点,这里的携带应限于现实的支配,而不包含观念的支配。这里的“随身携带的物品”,不仅包括贴身财物,而且包括放置在身边随时能够被控制的财物,如放在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手机等,即具有随时支配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宜认定为普通盗窃。另外,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扒窃的物品不宜过大,将偷走他人身边的自行车的行为也归入扒窃,可能有违大众对“扒窃财物通常是小件物品”的普遍认识。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