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办案三题
作者简介: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在我看来,办案子和做课题,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如,都需要充分占有材料,提出争议或拟解决的问题,在办理过程中要听取他人的意见,有时候还要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都要作出明确的结论,且都要考虑结论的客观性、合法性和规律性等。正因为办案子和做学问之间存在内在的相关性,而这才是法科学生毕业后就可以办案子,法学专家能够直接当法官以及从来没有办过案子的法学专家却可以评判案件是否公正的重要原因。
按照做课题的思路,法官办案子要着重处理好三个问题。
审题
这里的审题不是立案时对诉讼材料的形式审查,而是指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承办法官分到案子以后对案件材料进行的初步“预审”。在我看来,一个法官拿到案卷材料后不对案卷材料进行预审就去开庭或者接待当事人,很可能就是一个偷懒的法官或者不认真的法官,就像一个老师不备课就上讲台一样。从时间上看,办理一审案件的法官要做的预审工作应当在开庭之前。因为如果法官开庭前不对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预审”,就无从知道案件是什么情况,有什么争议,开庭要解决什么问题等,就会在开庭后陷入被动,从而影响开庭的效率和效果。所以,一审案件的法官无论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对案件材料认真进行“预审”。曾经有段时期,对于法官在开庭前要不要研阅案件材料,主流观点是否定的。这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开庭前不应当熟悉案情,因为这可能使法官在开庭前形成预断。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采纳了这种观点,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不向法院移送卷宗,只移送关键证据目录,目的是把所有问题都放到法庭上解决。实践证明,这是硬搬英美陪审团法庭审案的做法,脱离了我国刑事诉讼实际,造成了刑事诉讼质效降低,影响了案件质量。所以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又改了回来,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要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以便法官和律师提前熟悉案情。
一审案件的审题审什么,也是要明确的。我认为要明确四个问题。一要审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官要大体明确这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就刑事诉讼而言,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犯罪的罪名,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案由。二要审案件材料存在的事实与证据问题。要大致看看这个案件的证据扎实不扎实,事实清楚不清楚等,知道缺什么补什么。三要审法律争议,有无争议以及争议的情况,特别是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问题,这是审题的重点。四是要审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行为相同,但实际目的往往有很大差别。比如,有的当事人是为了讨个公道的说法,有的则可能是为了泄愤出气,有的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还有的则是为了拖延履行义务,更有多种诉讼目的兼而有之等。法官通过预审案件材料,目的是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到心中有数。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官对这些问题进行“预审”,并不等于未审先定的“预判”,预判是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内心确信,是未审先定忽视庭审功能和律师作用的错误做法。而“预审”是对案件实体公正处理要解决哪些问题、做哪些工作的心中有数,目的是为公正裁判做功课。
办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审题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审当事人对原审裁判文书提出的上诉申诉理由和证据,以及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犹如按图索骥,从而熟悉案情并了解当事人的意图。第二,要根据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指引”,审读原审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所声称的错误,原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妥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原审是否受到侵犯等情形,这是预审二审、再审案件的主要目的和任务。第三,要预审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明确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是公开开庭审理还是不公开开庭审理,以及无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二审或再审最终要解决什么问题等。
破题
破题有两个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法官断案要打破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逻辑思维、证据链条和因果关系,即排除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设定的逻辑框架独立对案件进行“解剖”,以便发现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的破绽和疑点。在我看来,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仅从形式上要独立于外部有形的干扰,而且要从内心做到对其他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执法思维的独立,如此方能真正秉持中立立场而不偏不倚。一般讲,公诉机关向法院起诉一个刑事案件,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都会描述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因果关系。同样,辩护人向法官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也会提出一个完整的证据和逻辑体系。此外,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会提出一个明确的诉求和有利于其诉求得到法官支持的证据、法律和逻辑系统。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形成内心确信时,不能简单地按照当事人所描述的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和因果关系下判,相反,要把案卷中的体系、关系和故事打破甚至打碎,然后按照发现客观真相、作出公正裁判的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仔细审查,这个审查活动主要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开庭进行。
破题的主要场合在法庭上,法官要通过开庭破解或揭示当事人设定的“题”或“局”的真实面目,从而在破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内心确信。这里要有一个从不信任其他办案机关、当事人的题或局到经过验证后逐步信任的过程,这才是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客观规律。
破题的第二个含义是指抓住一个案件公正审判的切入点或关键点,有时候,这个切入点可能就是公正处理案件的要点,也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企图逃避责任甚而蒙骗法官的死穴。根据我的粗浅经验,许多案件的类型和纠纷性质虽然是相同的,如两个案件都是合同纠纷或者都是贿赂犯罪,但每个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并不相同。因为影响或决定案件公正裁判的关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则是有差异的。比如,就刑事案件而言,被告人认罪的,就要从审查被告人认罪是否自愿、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具有被诱骗被误导等情形切入;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的,就要从被告人不认罪的原因、理由和有无足以否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切入,等等。
破题有时还需要人生经验和生活常识。如有一个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申诉说自己和亲人70年代末是受到刑讯逼供才承认犯了杀人罪,而法院正是根据申诉人及其亲属的言词证据定罪判刑的,所以现在要申诉。我们审查案件材料时也发现,除了原审被告人及其亲属提供的言词证据以外,确实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甚至没有司法鉴定,没有必需的检验等。但是,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杀人后两个小时左右就被发现了,抓到后他立即就供述了杀人,不仅供述的事实与现场情况基本一致,而且把他杀人后回家跟其母亲和姐姐说的话也供述了。侦查机关当即找到了其姐姐和母亲,其姐姐和母亲也把被告人说的杀人及如何杀人的话告诉了警察,她们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自己杀人回家后说的话基本一致。据此我们认为,虽然当年该案没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关联性客观证据,案子办的十分粗糙,但是这个案件不属于疑罪。理由有三,首先,这个案子发生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那个年头连刑法、刑诉法都没有,公安人员咋知道依法收集证据?其次,公安机关不可能在短短几个小时内通过刑讯逼供让一个无辜的人认罪,再次,公安机关更不可能在案发几个小时内,就能够让一个母亲诬陷自己无辜的儿子,并让其姐姐违心地证明无辜的胞弟杀人。
合题
合题是指法官审判活动结束后,根据审判了解的情况对案件重新进行“合成”。即根据审理情况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简单讲,合成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把案情合成好。法官要按照审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对案件的总体情况清晰地加以描述,即要用自己的语言讲好一个“案例故事”。这个故事要让人看了以后感到清楚、明白、可信,不至于似懂非懂甚至不知所云。同时,法官最好自己描述案例故事,不要简单地剪贴起诉书或诉状的内容,因为这虽然算不上侵权,但容易引起误解。我在第二巡回法庭就接到一些刑事申诉,当事人把法院的判决书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雷同作为一个申诉理由,以此证明法官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故要求再审改判。我虽然帮下级法院打圆场说法院的判决书与起诉书相同,只是说明法官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不能推断是法官偏向检察机关,但同时我也希望,法官表述基本案情时要尽量自己“创作”,不要搞简单的粘贴。当然,如果案件多人手少,或者起诉书描述的故事很精彩,我也不反对法官搞点“拿来主义”。
第二是把证据合成好。即要让裁判奠基在严密、齐全的证据体系上,不能因有缺失而掉链子,让人看后感到不周延。法官要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精心组织和运用证据,分析证据的价值和相互关系,不是简单地罗列。在具体案件中,哪些证据要列,哪些证据不要列,哪些证据先列,哪些证据后列,则无固定规则,法官应当以最能反映案件真相、最能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为标准进行取舍。其中,对于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有分歧的证据、决定案件公正裁判的关键证据,尤其是某个证据用与不用对当事人利害攸关的,那是非罗列和分析不可的。
第三是把裁判说理合成好。我曾经说过,裁判说理有五个方面,且要做到“五理并茂”。五理是指案件裁判文书所讲的五种道理,即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其中,事理揭示的是事实真相,法理显示的是法律依据,学理阐述的是科学观点,情理蕴含的是人之常情,文理则是法官的文字能力。比如,有个老年妇女长期到法院为其犯了强奸罪的儿子申诉,原审认定其子不仅长期家暴妻子,而且逼迫妻子把小姨子叫来供其多次强奸,更恶劣的是,这个罪犯还当着妻子的面强奸了自己的丈母娘。三个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告发了这个无耻男人,人民法院对其判了重刑。这个罪犯的母亲可能感到无法做人,想做点改变。但她不是反思自己教育孩子无方,而是企图通过翻案挽回面子,且反复缠诉不听劝阻。我们在说了事理、法理、学理以后,着重从情理上对其进行了反驳,让她情不胜堪,以便知耻息诉。一问:“你见过有丈母娘诬陷女婿强奸自己的吗?”二问:“你见过有妻子诬陷丈夫强奸自己母亲的吗?”三问:“你见过有未成年人小姨子诬陷姐夫强奸的事情吗?”当然她是没法回答的,因为我这个老法官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诬告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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