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属于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危险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256
核心提示: 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属于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危险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属于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危险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产所、乱刺、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公司财产、故意伤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总第555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刑终字第186号

基本案情:受吉林市雾凇旅行社委派的徐敏超,带领夕阳红旅游团一行四十人经昆明、大理到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途中与昆明导游彭丽萍发生争执,徐敏超在专营工艺品商店内抢夺匕首将店主刺伤,后挥动匕首向四方街广场、新华街下段奔跑,并对沿途旅客进行乱刺,致使20人受伤,重伤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15人,后查明徐敏超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

裁判要点:行为人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属于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危险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根据中国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鉴定,徐敏超由于长途精心陪团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使自己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下降,但并没有完全失去辨认力和控制力,致使其实施危害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又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此同样需要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