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行为人明知道会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明知道会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明知、药品辅料、非法营利、死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总第147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王桂平以伪造的“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取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信任,经常与制药公司进行销售业务往来,并取得业务合作,王桂平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卖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为了赶进度,在发现其密度高于正常值的情况下进行使用,后出售给医院,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或病情加重。
裁判要点:行为人明知道会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理由:王桂平事先已经知道二甘醇不能用于药品生产,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使用假冒的二甘醇品生产出不合格的药品,由于使用该药品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二甘醇重度给人体造成的危害巨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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