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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4
核心提示: 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处理?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集)》“杨安等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规则:数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能够查明确系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对这些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放意杀人罪来论处,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对其他参与共同殴打的人,是否一律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论处,则不宜一概而论。理由在于:对各共同参与随意殴打他人的人而言,参与共同殴打行为本身,仅表明他们具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的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的判断,必须依据具体案情具体考察、分析。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两方面条件都满足,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就只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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